问题2:
一对已经失去劳动力的70岁老夫妻响应三胎政策生了一个孩子,他们目前已经有一个20岁的儿子。
老夫妻无力抚养,于是他们就要求儿子抚养。儿子坚决反对,原因是:自己也是没有能力抚养的,目前工资只有2000元-3000元左右。
最终老父亲上法院起诉,要求儿子必须抚养。
如果你是法官,你会如何判决?
这个是社会上的真实案例,当时也掀起了很大的舆论风波。需要分别站在:法官、儿子、老夫妻的角度独立分析,然后找出来最优解答。
解决方案:
三胎政策:
举例分析:
以前的现象:
爷爷奶奶那辈人基本上都很多个孩子,比如说我外婆,就八九十个小孩,就是想不花很多钱,还要养几个小孩,他们那个时候也不是不想花钱,是没钱。
现在的现象:
大人吃啥小孩吃啥,大不了嚼烂了喂。长大了快点干活,然后娶媳妇生娃,尽量减少家庭中接受国家教育的人,更多的是忙着生存,没有时间去想那些有的没的,生活质量。
不行,要给自己的小孩子报班,别人都报了,我的小孩也要报,然后别人的玩具什么的,我的小孩也不能少,不能 让自己的小孩输在起跑线上等。
总结分析:
就目前来说,三胎政策的开放,主要是哪几种人会去生呢。
问题分析:
老夫妻角度:
夫妻双方目前没有精力也没有经济条件去抚养小孩;
有一个已经成年并且独立了的儿子;
反正有老大帮我带孩子、反正以后有老大帮我养;
儿子角度:
法官角度:
依据:《婚姻法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:有负担能力的兄、姐,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、妹,有扶养的义务。而即将生效的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五条,基本沿袭了现行《婚姻法》的规定。
首先扶养的前提是,兄、姐有负担能力,其次既规定了兄、姐的扶养义务,也规定了被兄、姐扶养长大的人对兄、姐的扶养义务。义务对应了相应的权利,并不是兄、姐只承担义务。也就是说,由兄、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、妹,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、姐,有扶养的义务。
“抚养”与“扶养”区别。
情况一:根据实际情况调查发现,儿子(老大)有能力扶养老二(可能存在儿子说的没能力、工资低,只是借口)。
儿子需要承担起扶养老二的责任;
原因:
父母已经没有能力抚养小孩。
小孩目前尚未成年。
儿子现在已经成年。
情况二:根据实际情况调查发现,儿子(老大)没有能力扶养老二。
暂时由当地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,由福利院进行照料。
原因:
补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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